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兴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试行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330502/2018-00000 发文时间: 2018-01-11
文件编号: 吴政办发〔2018〕2号 责任部门: 吴兴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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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吴兴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试行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1日



吴兴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试行方案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全面提升我区行政复议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国法复函〔2011〕6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7〕24号)精神,按照省、市政府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宗旨,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为抓手,以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为目的,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为手段,不断推进我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努力实现我区行政复议"机构人员健全,队伍素质过硬,复议渠道畅通,工作流程科学,案件审理透明,复议决定权威,制度建设完善,设施条件齐全,社会公信力强,作用发挥突出"的目标,促进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明显增强,促进行政复议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行政复议受理

1.权利告知规范化。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文书严格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机关要抓紧对现有行政决定文书格式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没有载明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的,要尽快修订和完善。

2.接待工作规范化。健全行政复议接待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接待,明确接待工作的职责要求、基本流程。行政复议人员在接待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认真负责、态度热情、举止得当。

3、受理申请规范化。对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对需要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要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经补正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对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先行受理。建立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在受理环节的协调机制,对信访人反映的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向行政复议局反映信访事项和信访处理的问题,要告知当事人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诉或者转送信访机构办理。

(二)规范行政复议审理工作

1.行政复议答复规范化。区各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的,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答复,逾期未作答复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要提高行政复议答复质量,在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同时,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说明,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且编写目录。

2.调查取证规范化。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调查核实证据。调查取证的办案人员不少于2人;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

3.审理方式规范化。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局认为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4.和解调解规范化。要以有效化解矛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加大行政复议和解、调解的力度,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和解、调解要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开展,不得以和解、调解方式规避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文书格式规范化。要按照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印发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要求,统一规范文书格式。正确使用文书种类,保证内容完整性。

2.行政复议决定规范化。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妥善平衡利益,公正作出裁决。对涉及到重大法律问题,要多方面听取意见,认真开展法律论证,确保法律适用正确。要增强行政复议决定的说理性,注重以法明理、以理服人。要明确办案各个环节的时限,责任到人,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按时审结率,切实提高办案效率。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权利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复议决定履行规范化。强化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纠正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反馈制度、责令限期履行制度、行政复议决定履行问责制度等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机制。

4.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规范化。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及时纠正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违法行政行为和行政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督促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善后工作。要加大对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落实监督力度,对不按规定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的,行政复议局要予以通报。

5.案件审理标准规范化。行政复议局要及时总结行政复议办案经验,认真整理、评析并推广典型案例,统一办案尺度和执法标准,努力做到对同类案件的裁决结果基本一致和对同一法律法规适用意见基本一致。

6.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规范化。区政府在作出涉及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后,应按《湖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工作的通知》(湖府法发〔2013〕5号)规定,及时报送市政府备案。

(四)规范行政复议基础工作

1.宣传工作规范化。区行政复议机关办公区域悬挂行政复议指南,区行政复议局每年广泛组织开展行政复议宣传,定期组织开展行政复议培训活动,引导人民群众选择行政复议法定渠道进行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2.统计工作规范化。要建立健全统计制度,确保行政复议统计数据能够客观准确反映情况。要及时、准确上报行政复议数据,为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3.档案管理规范化。要加强行政复议档案的科学管理,落实档案保管场所,提供档案保管条件,实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要定期对行政复议案卷材料归档情况进行评查。

4.复议诉讼信访协调衔接规范化。依法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化解协调机制,完善与人民法院在办理行政案件方面的沟通协调机制,依法完善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区行政复议局定期与区人民法院以及信访机构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加强联系沟通,做好复议、信访和诉讼的协调衔接。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行政复议配套制度。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守则、办案规程、听证制度、案卷管理等制度(见附件),为规范行政复议办案及相关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依法配备行政复议人员。区政府将严格落实《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案件数量及行政复议工作需要,依照法定程序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

(三)落实办案场所和必要装备等保障措施。区政府要保障行政复议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所需的办公场所,包括行政复议听证室、案件审理室、接待室等场所,并为行政复议局现场调查、调解纠纷配备办案专用设备。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行政复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依法予以保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要深刻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研究落实本试行方案,认真解决各类实际困难和问题,扎实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

(二)细化方案,扎实推进。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任务重、难度大,要在认真学习国务院法制办和省、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细化方案;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根据本试行方案制定实施标准、进度和具体措施,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各项部署。

(三)不断总结,完善提高。在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对在试行中遇到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在做好完善提高工作。

附件:1.吴兴区行政复议工作守则

2.吴兴区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定

3.吴兴区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4.吴兴区行政复议案卷管理制度

5.吴兴区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

附件1

吴兴区行政复议工作守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行政复议工作,保障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复议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队伍的职业化建设,确保行政复议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守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执行国家或省的有关配套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所属行政复议机关、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有关规定和决定。

第三条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忠实于法律、事实和行政复议工作职守,信仰法治精神,具有正直无私、诚实信用、勤勉敬业的品质,认真、高效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严格遵循"八个坚持"。

(一)坚持忠于法律、恪尽职守,忠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二)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坚持明辨是非、有错必纠,依法公正化解行政争议;

(四)坚持公开办案、严守程序,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

(五)坚持高效便民、热情服务,主动为人民群众着想;

(六)坚持保守秘密、严守纪律,恪守行政复议职业道德;

(七)坚持言行规范、自律明理,维护行政复议机关形象;

(八)坚持勤勉敬业、清明廉洁,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复议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执行"八个不准"。

(一)不准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二)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

(三)不准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四)不准偏袒、歧视或故意刁难当事人;

(五)不准替当事人说情、包庇;

(六)不准隐瞒、伪造、毁灭证据;

(七)不准泄露行政复议工作秘密;

(八)不准拖延办案、瞒报信息、贻误工作。

第五条  行政复议局在执行本守则时,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监督机制。

第六条  行政复议人员违反本守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复议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守则由区政府行政复议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守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吴兴区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定

第一条 目的、宗旨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国法复函〔2011〕6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原则及工作制度

(一)区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具体承办行政复议事项的行政复议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范。

(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积极化解行政争议。

(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办案人员责任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复杂疑难案件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以及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听证、统计分析和重大复议案件备案等工作制度。

第三条 行政复议申请的接收

(一)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行政复议局应当及时登记,注明接收日期。

以邮寄方式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接收日期以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的日期为准。

(二)申请人当场提交原件供核对的,经核对无误后,行政复议局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无误章,由接待人员和申请人签名确认。

(三)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局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交以下材料:

1.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身份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该组织设立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证明书);

3.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材料(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或者未送达法律文书的,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材料);

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5.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委托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有该公民的书面委托并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同时提交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特殊情况下口头委托的,应提供该公民限制人身自由地及联系方式,经行政复议局核实并记录在案;

6.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义务的证明材料;

8.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以及为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9.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10.其他能证明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材料。

(四)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及受托人的有效材料(委托公民代理,提交该公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经行政复议局核实并记录在案。

(五)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局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已经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提出过申请而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2.因被申请人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六)申请人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局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已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以及是否已明确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

(七)申请人一并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审查的,行政复议局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已指出该依据中有异议的具体条款及理由。

(八)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局可以当场告知其进行补正并重新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九)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信访事项或已经过信访途径处理等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行政复议局应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十)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行政复议局应告知申请人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复议代表人的复议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复议请求,进行调解、和解,应当经被代表的申请人书面同意。

(十一)行政复议申请人在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对多个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而影响审理的,行政复议局应按照"一案一申请"原则,通知申请人分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十二)申请人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局应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要求,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由申请人核对或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接待人员同时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接待日期。

(十三)申请人的送达地址不明确的,行政复议局可以告知申请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十四)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行政复议局可以要求申请人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十五)申请人要求对接收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出具接收回执的,行政复议局应当出具列明证据材料名称、件数、页数、接收日期等内容的接收回执,由接待人员和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回执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入卷。

第四条 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局应当及时指定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办理复议案件。

(二)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1.是本案的申请人、第三人或者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在立案审查过程中,行政复议局可以开展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应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又未当场告知补正的,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复议申请;

3.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符合转送情形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理;

4.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自行政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5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不予受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按要求进行了补正或者对补正要求明确提出异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5日内通知受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五)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且不同意按告知要求进行变更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应当一并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七)行政复议案件涉及利害关系人需要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书面通知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

(八)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意见和证据材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提供便利条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一)承办人员对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具体包括:

1.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2.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和理由;

3.是否存在不该受理的情形;

4.被申请人是否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和职责权限;

5.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6.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7.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8.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9.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停止执行;

10.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二)申请人请求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审查内容包括:

1.请求事项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2.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履行或正在履行;

3.被申请人是否明确表示拒绝履行;

4.是否超过法定履行期限或政务公开承诺的履行期限未履行;

5.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的依据是否充分;

6.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的理由是否正当。

(三)申请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案件,审查内容包括:

1.是否存在行政侵权行为;

2.是否存在损害后果;

3.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4.赔偿请求是否于法有据。

(四)经审查认为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局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和有关单位。

(五)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行政复议案件涉及利害关系人需要追加其作为第三人的,行政复议局应当及时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利害关系人要求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追加其作为申请人参加。

(六)审查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局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七)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证据或者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其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政复议局同意,被申请人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1.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但因正当事由未能及时提供的;

2.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在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证据的。

(八)行政复议局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维持被申请人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但可以作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的根据。

(九)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行政复议局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核实证据、听取意见:

1.申请人提出要求且行政复议局认为有必要的;

2.对案件主要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3.对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

4.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十)行政复议局调查或核实案件事实,应当有2人以上参加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1.向有关组织或单位查阅相关文书资料;

2.实地勘查;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4.听取或核实证人证言;

5.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质证;

6.对专门性、技术性问题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7.其他必要的方式。

行政复议局通过听证方式审理案件的,按照《吴兴区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进行。

(十一)办理重大、疑难案件或者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或者提供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十二)行政复议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湖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和解调解的指导意见》(湖依组办发〔2009〕4号)的要求,将行政复议调解贯穿于行政复议办案全过程,积极追求定纷止争的办案效果。

第六条 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和履行

(一)承办人一般应在事实调查清楚后,尽快对承办案件提出初审意见,或者办理延期手续。

(二)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但是有证据表明撤回系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或撤回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不予准许。

申请人口头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承办人应当制作笔录,交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申请人不愿撤回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局应继续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四)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注重说理论证。

(五)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行政复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3.被申请人答复的理由和依据;

4.第三人的陈述意见;

5.行政复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

6.证据的采信和查明的事实;

7.决定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8.行政复议结论;

9.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

10.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和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其专用章。

(六)对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的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存在的相关违法行政行为或者行政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及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者《行政复议建议书》,督促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善后工作。

(七)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八)行政复议决定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及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

第七条 行政复议决定备案

(一)重大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照《吴兴区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的规定报送备案。

(二)申请人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监督申请的,上级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要求责令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并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告。

(三)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存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以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等规定情形的,行政复议局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附则

(一)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存在笔误的,行政复议局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复议更正文书,送达当事人。

(二)本规定所称"5日"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三)本规定由区政府行政复议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3

吴兴区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保障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化解行政争议,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涉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复议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宜公开的外,行政复议听证活动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条  对下列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或者行政复议局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

(一)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三)案件事实或法律关系较复杂的案件;

(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听证的案件。

第五条 行政复议听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等作为听证员。

第六条  组织和实施听证活动中,应当积极为依法开展调解或者和解工作创造条件,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第七条 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三)其他参与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指挥、主持听证活动的人员。

听证员是指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协助听证主持人开展听证活动的人员。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组成听证合议组织,一般为三人以上的单数。案件较为简单的,也可以只设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

记录员是指对听证活动进行记录的工作人员。

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其他参与人员是指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有关人员。

第八条  行政复议听证实行回避制度。

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勘验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第九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材料后进行。

第十条 听证当事人或者其他听证参加人没有按时参加听证会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继续听证、中止听证或者终止听证。

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听证中途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擅自退场的,听证不再继续进行。被申请人、第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听证中途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擅自退场的,听证是否继续举行,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听证按下列步骤实施:

(一)听证主持人查明和核实听证参加人到会情况,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审查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权限;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基本情况,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三)宣布听证会开始;

(四)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和依据,出示相关证据;

(五)被申请人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出示相关证据;

(六)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的,由第三人陈述观点,并出示相关证据;

(七)听证主持人归纳争议焦点,各方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辩论;

(八)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当事人可以相互询问,也可以向勘验人、鉴定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询问;

(九)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对需要查明的问题向听证参加人询问;

(十)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十一)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按规定进行调解或自行和解;

(十二)核对听证笔录并签字。

经当事人申请或同意,上述步骤可根据案情适当简化。

第十二条 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过程记入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或地址;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案由;

(五)申请人主张的行政复议请求和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提交的证据材料;

(六)被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依据、证据及其他材料;

(七)第三人的陈述、事实和理由;

(八)双方举证、质证、辩论的内容;

(九)听证人员对听证参加人询问的内容;

(十)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最后陈述;

(十一)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核对并签字或盖章。听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错误或者遗漏的,可以提出修改或补正。如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说明并记录。

听证笔录是行政复议机关审查案件的重要依据,应附卷进入卷宗档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区政府行政复议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4

吴兴区行政复议案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复议案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复议案卷材料包括在行政复议活动中获取和形成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行政复议案卷的管理,确保行政复议案卷的完整、安全。

凡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材料均应收集齐全。无参考价值的工作材料,内容重复的文书材料,法律、法规、规章的复制件和与行政复议案件无关的其他文书材料不属于归档范围。但当事人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归档。

第四条  行政复议立卷应当遵循下列标准:

(一)遵循案卷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案卷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

(二)密不可分的案卷材料依顺序排列在一起;
(三)文书材料在前,证据材料在后;

(四)办案的客观进程形成的案卷材料按自然顺序排列;

(五)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第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受理后,即应开始收集本案的相关材料,并随案件办理进程做好材料整理工作。案件办结以后,如发现材料有缺漏和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

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而形成的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归档。

第六条 立卷材料分正卷、副卷。

正卷归档材料为:行政复议申请书、答复书、授权委托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文书以及反映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发生活动的记录材料、外部程序等材料。

副卷归档材料为:集体评议材料、请示、报告与批示、机密抄件等反映复议机关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内部程序等材料。副卷不对外公开。

第七条  行政复议案卷内的材料应字迹清楚,使用耐久材料书写。案卷材料的纸张规格应为A4型纸,对破损、小于、大于卷面的材料,装订前要修补、依贴、折叠、复制;必须归档的信封要保持原貌并展开平放,必要时可粘附于A4型白纸上,案件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剔除。

声像材料应当用文字标出摄像或录音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制作人等,按时间顺序登记造册。归档物证凡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入证物袋,标明物证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不能附卷保存的,应将其照片附卷,并在备考表上注明物证名称、规格、特征、保管地点等。

第八条 行政复议案卷由封面、卷内材料目录、卷内材料、备考表、封底组成。

封面的内容包括:案由、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承办人、立案时间、结案时间、保管期限、案卷号等。

卷内材料目录内容包括:顺序号、材料名称、页码、备注。

卷内材料用阿拉伯数字编写页码,页码用耐久材料如碳素笔或页码机标注于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空白页面不标注。每册从"1"开始,分册之间不连续编页码。

第九条 行政复议案卷材料立卷的排列顺序:

(一)正卷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行政复议申请书;

4.随附于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证据材料;

5.《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及其回执;

6.《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及其回执或《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其回执;

7.《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其回执;

8.行政复议答复书;

9.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0.询问笔录,调查笔录;

11.提取书证、物证笔录;

12.延长复议期限通知书、中止(恢复)复议通知书及其回执;

13.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其回执;

14.强制执行申请书;

15.行政复议执行笔录;

16.行政复议案件备考表。

 

(二)副卷

1.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

2.行政复议案件评议记录;

3.结案报告;

4.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

5.机密抄件;

6.内部请示、报告及批示件;

7.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8.行政复议案件备考表。

第十条  行政复议案卷原则上一案一卷,案卷采用三孔一线左侧装订,每卷的厚度以不超过2cm为宜,材料过多的可按顺序组成多卷并在卷面上列明序列。跨年度的案件在结案年度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区政府行政复议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5

吴兴区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复议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办法》的规定,按照《湖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工作的通知》(湖府法发〔2013〕5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作出下列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在复议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一)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拘留等事项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二)涉及行政复议申请人为十人以上的行政复议决定;

(三)附带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行政复议决定;

(四)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纠正的行政复议决定;

(五)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报送备案的其他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条 报送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1份;

(二)被申请人的答复书1份;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3份;

(四)涉及第三人的复议案件,第三人有书面意见的,报送书面意见1份;

(五)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本制度由区政府行政复议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