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兴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吴政发〔2018〕3号)
索 引 号: 330502/2018-00000 发文时间: 2018-01-06
文件编号: 吴政发〔2018〕3号 责任部门: 吴兴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外事办)
?

EWXD00-2018-0001

 

 

 

 

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吴兴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吴兴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吴兴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6日

 

 

 

 

吴兴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吴兴区政府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 )、《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 加快建立产业基金的实施意见》(吴政发〔2015〕12号 )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吴兴区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区政府产业基金”)是由吴兴区人民政府主导设立的政府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与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促进我区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区政府产业基金初期规模3亿元(人民币,下同),其资金来源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盘活的财政存量资金、经过清理保留的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基金投资收益以及其他符合政策的资金。区政府产业基金的资金筹措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区政府产业基金的组织架构包括区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基金法人机构、基金运营机构等三个层次。

第五条  区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常务副区长、分管国资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发展改革委、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农林局、区商务局、区审计局、区产投集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授权吴兴金融投资公司(吴兴国有资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设立)作为区政府产业基金的基金法人机构,封闭运作区政府产业基金。

第七条  委托吴兴区产业基金投资有限公司(吴兴区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投资设立)负责区政府产业基金的运营管理,并依据基金领导小组的要求和吴兴金融投资公司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负责区政府产业基金的具体投资和运作。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区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区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区各政府职能部门、吴兴金融投资公司、吴兴区产业基金投资有限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九条  区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决定区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方向;负责区政府产业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审议区政府产业基金的报告等工作。

第十条  区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落实领导小组重大决策;建立相关沟通协调机制;负责对区政府产业基金的业务管理、财务监督、收益收缴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筹措落实区级财政出资资金;负责区政府产业基金与中央、省、其它地区及县(区)政府性产业基金对接合作等事项;制定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指导制定风险管理制度、风控合规体系、内部管控制度和投资决策机制等工作。

第十二条  区金融办主要职责:负责提供相关行业的投资信息和投资需求;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基金投资指南并为项目投资提供对接服务;参与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参与区政府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和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区国资办主要职责:履行区政府产业基金及直投项目出资人职责;负责区政府产业基金的成立和组建等事务;委托区政府产业基金的运营机构;负责选聘区政府产业基金及子基金托管银行和资金结算工作;编制区政府产业基金资金使用年度预算安排等工作。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设立

第十四条  区政府产业基金一般以母基金通过设立“子基金”的模式运作,对于少量重大项目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运作。

(一)“子基金”模式,指区政府产业基金与上下级财政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创投基金”、“区域基金”、“定向基金”、“并购基金”,以及以增资方式参股现有基金等投资模式。

(二)“直接投资”模式,指根据不同类别的产业资金和投资对象,采取注入资本金、直接参股、跟进投资、参与定向增发、优先股投资、可转债投资、“金股”投资等各类方式对直投项目进行股权类投资。

第十五条  子基金及直接投资项目的设立应视政府财力状况,按照区政府产业基金资金使用年度预算安排执行,并依照项目投资进度、协议约定分期认缴出资。

第十六条  对于区政府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应由相关责任部门或区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区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区政府产业基金参股的立项申请,并根据立项批复开展尽职调查。经尽职调查后对符合设立条件投资项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同意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子基金设立方案或直投项目投资方案。

第十七条  子基金设立方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名称、设立背景和目标、基金规模及组织形式、收益分配、退出方式、前期谈判和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报告等;直投项目投资方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资企业名称、行业前景分析、投资规模及收益测算、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报告等。

第十八条  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上报的投资方案进行审核后报区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同意

第五章  投资的原则和要求

第十九条  区政府产业基金不独资发起设立子基金,对直接投资对象“参股不控股”。区政府产业基金对于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一般最高不超过该子基金总规模的40%。区政府产业基金对于直投项目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投后总股权的20%,原则上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战略性或并购重组类项目除外)。

第二十条  子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在吴兴区注册;

(二)重点投向智能装备、节能环保、金属新材、现代纺织四大主导产业信息经济、健康时尚、总部经济三大新兴产业,特别是新能源汽车、金融等新兴增长领域,以及农业农村、新型城区(镇)化、特色小镇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

(三)投资于吴兴区企业的资金原则上应不低于区产业基金实际出资金额的1.5倍;

(四)子基金对一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应超过该子基金总规模的10%(战略性或并购重组类项目除外);

(五)子基金对一个企业的投资比例,原则上不应超过该企业投后总股权的20%(天使投资项目、战略性或并购重组类项目除外);

(六)区产业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七)子基金投资项目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延长的,经区产业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后,总存续期限不超过10年。

第二十一条  与区政府产业基金合作成立设立的子基金一般应由专业机构担任子基金管理人。子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总部)不低于500万元,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

(二)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六章  投资的退出

第二十三条  政府产业基金退出,原则上应按照“事先约定、市场运作、程序规范、有效监管”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二十四条  政府产业基金退出主要采取股权转让、份额转让、股票减持、减少资本以及清算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 政府产业基金采取转让方式退出,如转让双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经双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报经区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批准,政府产业基金所持股权(份额)可以协议转让或无偿划转。

    第二十六条 政府产业基金出资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存在以下情形的,取得相应证据材料后,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政府产业基金可提前退出:

(一)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区政府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七章  监管及风控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出台前已设立的政府产业基金,经区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同意转让,经转让双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签订转让协议,协议应就双方履行的责任增加相应的条款,确保转让双方按照约定的条款执行,加强风险防控。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对区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并严格实行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区政府产业基金规范运作和管理,更好发挥其政策引导作用。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采取“子基金”运作模式的,子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向吴兴区产业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经吴兴区产业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汇总后报吴兴金融投资公司和区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子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条  采取“直接投资”运作模式的,被投资企业每季度向吴兴区产业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提交《被投资企业运行报告》,经吴兴区产业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汇总后报吴兴金融投资公司和区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投资企业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或特殊事件,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区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